缺乏同理心的「原廠設定」:精神病態者需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嗎?

如果一個犯罪者,「天生」就缺乏同感他人痛苦的能力、無法理解社會道德規範的真義,那他需要為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嗎?這個問題恐怕是從理論到實務,從哲學、心理學到法學界都爭執不下的經典辯論。在熱門影集裡,我們也常看到這樣典型的角色塑造:一個缺乏同理心、沒有罪惡感、完全利己的連環殺人魔,可能還附帶若干刻板印象,例如高智商、善於規劃、慣性欺騙或心理操縱,這種冷酷甚至蒙上一層異常的魅力濾鏡。

大眾文化裡,這群人通常被稱為精神病態者(psychopath),或許你也曾聽過另一個詞叫社會病態者(sociopath)。psychopath被認為與先天基因和腦部結構有關,他們更可能成為「成功」或「完美」的罪犯;sociopath則是被童年創傷、受虐環境所後天養成的,相較於psychopath的冷漠籌謀,他們更難抑制衝動、情緒反應激烈、行為不加掩飾。

事實上,兩者都不是正式的醫學名詞,在《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》(DSM-5-TR)裡也找不到這樣的診斷,跟它們在概念上最為接近的是反社會人格障礙(Anti 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,ASPD)。不過,反社會人格障礙的診斷主要仰賴的是外顯、可被觀察的行為(例如違法或衝動),精神病態則強調人際關係和內在的情緒特徵,例如缺乏同理心、自大和情感淺薄。

在刑事實務、司法精神醫學與臨床研究上,除了精神科常用的DSM-5-TR,也會運用《海爾精神病態檢核表修訂版》(PCL-R)來區分極端反社會或具精神病態特質的個體,這個鑑定必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臨床人員執行,透過半結構式訪談、審閱各項檔案紀錄來評分,並不是當事人自述就算數。每每台灣發生重大社會案件時,就會出現「精神病是免死金牌」的討論,但真是如此嗎?

⏹︎ 法律的界線──當人格違常遇上刑事責任

讓我們翻開法條確認一下吧。

根據《刑法》第19條關於量刑的規定,當事人在行為時「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,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」不罰;如果能力顯著減低,得減輕其刑。換句話說,要符合的條件不只是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,還必須導致不能辨識行為是否違法,或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,才有減刑空間。舉例來說,如果當事人受到幻覺(hallucination)的精神病症狀干擾,看見或聽見不存在的圖像或聲音,心生恐懼因而防衛攻擊傷人,就屬於無法辨識和控制的狀態。(且必須強調,精神病患者的犯罪率沒有顯著高於一般人。)

在實務上,性格偏差、品行障礙或人格違常不被納入減刑的範疇,這是因為人格障礙是一種長期穩定的人格特質與行為模式,當事人雖然也可能有情緒調節困難、衝動控制不足或反社會傾向;但這與思覺失調症、嚴重的精神官能症發作不同,他們的辨識與控制能力通常沒有達到欠缺或顯著減低的程度。

以今年7月國民法官宣判的信義區停車場女公關家暴殺人案為例,被告劉柏葳經過專業的司法精神鑑定,有反社會人格傾向,其性格養成也被認為與家庭成長經驗、社會環境接觸有關,易怒、衝動控制差、守法意識薄弱的特質,也相當對應sociopath的描述,但並未因此獲得法官減刑,一審判決無期徒刑。

⏹︎ 知行之間:同理心的潛能與道德義務的哲學思辨

回到一開始的問題,身為psychopath,應該為傷害行為付出道德或法律責任嗎?從道德心理學(moral psychology)的角度出發,或許我們可以開展更多有趣的思考。

任職於美國辛辛那堤大學、巴斯克大學的哲學教授Heidi L. Maibom,主要研究領域為心智理論和道德情感,她梳理過往的研究數據資料發現:psychopath在標準的心理學和道德推理測試中表現完全正常,他們能夠清楚指出行為的是非對錯,也能評估違規嚴重程度。也就是說,psychopath具備關於道德的陳述性知識(declarative knowledge),即什麼(what)是不道德的;而且,他們也能給出關注受害者福祉的理由和解釋,即為什麼(why)是不道德的。

和所謂一般人有明顯差異的,是他們在同理心(empathy)的表現──psychopath看到他人受苦、受傷或害怕時,膚電反應與恐懼驚嚇反射顯著偏低,大腦處理情緒與決策的區域(如眼眶前額葉)活化也較弱,這些神經生理反應顯示,他們雖然在認知上、理性上可以推論他人的心理狀態,在情緒上卻幾乎無法感同身受。然而,如果研究人員明確指示或邀請他們試著去感受對方的痛苦時,他們大腦中與同理心相關的區域(如前島葉、前扣帶回)又能活化到接近常人的水準。

據此,Maibom指出psychopath不是真的無能,只是缺乏主動關心他人痛苦的興趣。在倫理學或法律討論中,「應該蘊含能夠」(ought implies can,只有當你確實有可能做到某事時,你才有去做這件事的義務),如果缺乏這項能力就可以免責,但擁有能力卻習慣性不使用,並不是個正當的理由。Maibom的結論是,psychopath能分辨是非也有同理的潛能,當他們選擇傷害他人時,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承擔道德與法律責任。

⏹︎ 善與惡、大腦與環境,那些價值選擇的十字路口

說到這裡,大多數討論似乎都將psychopath和罪犯關聯在一塊,但有沒有可能,我們社會中也有成功人士是psychopath?美國加州大學爾灣分校醫學院榮譽退休教授、神經科學家James H. Fallon,就在研究殺人犯的大腦時,意外發現自己的大腦影像與基因特徵完全符合psychopath的模式,他出版書籍也上TED演講分享這段經歷。

根據大腦PET掃描和基因檢測結果,Fallon的眼眶前額葉皮質(與同理心、道德判斷及衝動控制相關)區域呈現低活性、負責恐懼情感的杏仁核區域也較小,且攜帶多個與高攻擊性、低同理心相關的等位基因;此外,他的家族裡更有多人曾被指控有謀殺犯行。

儘管如此,Fallon擁有穩定的婚姻、成功的事業與正常的生活,這引起經典的先天/後天(nature VS nurture)討論。Fallon認為,雖然他的基因的確有素質上的負面脆弱性,但父母的關愛與呵護、好的童年經驗帶來極大保護作用,使他在成長發展中免於走向暴力。更重要的是,當他注意到自己具有這樣的潛在危險因子時,更有自覺地去關心他人,以意志和選擇來自我修正。

實際上,從矽谷菁英、高階經理人到著名的政治家,如果仔細去觀察他們的性格特徵,都可以看見psychopath的影跡,只是這些特質傾向被應用在社會認可的事務上,更被看成是做出好決策必須擁有的遠見和魄力。在正常與異常之間,在成功與失敗之間,那條線恐怕也不是那麼黑白分明的。


【參考文獻】

• Fallon, J. H. (2014). The psychopath inside: A neuroscientist’s personal journey into the dark side of the brain. Current.

• Hooley, J. M., & Nock, M. (2026). Psychopathology: A clinical science approach (Nineteenth edition. Global edition). Pearson.

•Maibom, H. L. (2022). Empathy and Moral Understanding in Psychopathy. In Vargas, M., & Doris, J. M. (Eds.), The Oxford Handbook of Moral Psychology (1st ed.) (pp. 838–862). Oxford University Press. https://doi.org/10.1093/oxfordhb/9780198871712.001.0001

•張子午、陳德倫(2026年7月23日)。保護令空窗77天,預知死亡紀事──北市信義區親密暴力命案,凶手劉柏葳一審無期徒刑。報導者。https://www.twreporter.org/a/intimate-partner-violence-liu-po-wei-cas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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